颜跃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学习讲课提纲

www.57365 www.fhmsmk.com 时间:2016年09月20日 【字体:
  

培训中心党支部书记  颜跃红

 

前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1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开列出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而不能等于国法。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写到执政党的纪律里,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法在纪前,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最应该修改、最具备条件、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绝不意味着党员可以不守法,恰恰相反,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党纪处分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守法的要求,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群众守法就行了,党员光守法不行,还得守纪,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来说更是如此。

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纪在法前,比“法在纪前”难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仅是语境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化。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反映的是党性强不强、有没有责任担当。只要有坚定的党性立场,办法就比困难多。各级党组织要克服思维惯性和能力不足的危险,敢于执纪、善于执纪,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用“六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践行高标准,决不越雷池一步。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都比国家法律要严格。别说是一个执政党,就是一个幼儿学校都有校规,公司和社团也都有自己的章程,而在这些内部规则里,绝不会写上不许偷窃、不许抢劫等法律已禁止的行为。学校校规、协会章程比法律更严苛,体现着其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很多人都觉得国家标准高于企业标准,实际上“国标”是必须遵守的底线,是强制标准,而企业标准必须要高于“国标”,否则就不会创新。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则,包括普通学校的校规,肯定都是严于国家法律。

一、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包括:

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3、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4、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5、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6、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7、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条文与案例:

(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某市原公安局局长:把市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他选用公安系统内自认为靠得住的人,替他经营、打点企业。该局长两名下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位局长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获取企业用地、核拨工程资金、承揽交通设施工程等企业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据该局长另一名下属交代,有一段时间他成了这位公安局长的司机和“马仔”,陪他打网球和高尔夫球,为他准备打球的衣服、装备等。

    这位公安局长打击人有一套,“团结”人也有一套。他用小恩小惠笼络干警,拉进圈子为他服务。一名下属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经这位公安局长同意或个人擅自决定,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借给其亲属的公司用于偿还贷款、购买设备、资金周转等营利活动。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部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

   (二)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2)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3)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

 对外发表的主张。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山西某县县委书记:探头对准举报箱,干扰巡视被严处。

   (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3)包庇同案人员的;

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5)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深圳市水务局原局长张绮文:订立攻守同盟,财产证据,转藏老家。

   (四)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

   《条例》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不动真碰硬,自己被处理。

    二、切实执行组织纪律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当前,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条文与案例: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包括:

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3、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4、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每次开会先定调 选人用人“一言堂”。

   《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2)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3)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交通运输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取消提拔考察资格。

   (二)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条例》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江苏省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韩谷雨:编造虚假举报材料,肆意侵犯他人权利。

   (三)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用人失察失误 “重”用档案造假者。

(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违规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长期持有因私护照。

三、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条例》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包括:

1、以权谋私行为

2、违规接受礼品礼盒和服务等行为

3、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5、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7、权色交易等行为

    条文与案例:

   (一)以权谋私行为

   《条例》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全家非法敛财, 6人落网。

   (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收受贿赂礼金近亿元, 6万欧元想不起谁送的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条例》第八十八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亨华:领导老板“一肩挑”,当官发财“两不误”

    (四)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

   四、严守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包括:

1、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2、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3、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条文与案例: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10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欠款的;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10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伪造拆迁手续,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三)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

   《条例》第111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村务不公开,百万家产村委会主任截留残疾老人危房改造补助金。

五、严明党的工作纪律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违纪条款。

“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包括:

1、党组织失职行为

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3、失泄密行为

4、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条文与案例: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

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班子”害了自己。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云南省瑞丽市原市委书记杨跃国: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等。

   (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点多面广”。

六、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包括:

1、生活奢靡行为

2、违反家庭伦理和

3、社会公德等行为

    条文与案例:

   (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某市原市委书记: 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辆。

结束语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