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www.57365 www.fhmsmk.com 时间:2017年12月04日 【字体: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20171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一、总则

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移民安置前期管理

7、禁建通告发布: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8、实物调查的组织: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9、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置条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了禁建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地方政府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了安排。

10、实物指标调查结果认定需经过的程序:一是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二是要经过张榜公示,三是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1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主体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1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应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编制。

1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14、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前需经过的程序:一是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二是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15、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6、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

17、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原则: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18、移民安置规划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

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原则: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农村移民安置点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对农村移民进行安置。采用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20、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21移民安置规划报批前需经过的程序:一是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二是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22移民安置规划的报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取得的条件和方式:一是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其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2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报批和费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2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一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三是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四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26、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责任主体: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

27、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28、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29、项目法人资金的拨付: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30、农村移民安置费用使用:一是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是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三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四是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五是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31、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和搬迁费用兑付: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3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管理: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产权人组织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33、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34、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后期扶持管理

35、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主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36、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

37、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6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7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6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38、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39、扶持期限:20066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7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7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40、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41、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2、后期扶持规划的报批: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监督和责任

43、全过程监督: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44、行政监督: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45、社会监督: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46、群众监督: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7、移民安置管理主体的行为约束

不得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不得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对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不得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

对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管和监督。

不得将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机构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淹没补偿费不得交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48、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行为规范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不得擅自下闸蓄水。

大中型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限蓄水。

不得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49、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为规范

不得擅自降低水库淹没处理标准和移民安置标准。

不得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50、移民安置工作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为规范

不得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51、移民的权利

有对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补偿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规划的制定参与的权利,有获取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的权利。

有获取水库淹没私有房屋、经济果木、其他设施、设备补偿和搬迁中的各项补偿补助和补贴费的权利,有获取新的宅基地以建造房屋的权利。

有获取恢复生产和按政策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利,有获取集体土地补偿补助费投资收益的权利。

有获得生产技术培训和就业以保障其经营收入不受影响的权利。

有获得水库后期扶持的投资收益和扶持发展生产经营的权利。

有监督水库淹没集体资产补偿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权利。

有参与监督和反映库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办事的权利。

对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满,有逐级上访以至依法起诉的权利。

有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力,移民发现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移民资金的行为,有向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

52、移民的义务: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支持国家建设,服从统一安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搬迁,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在得到合法的补偿、补助后,应当依法承担搬迁义务,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

按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补助费后,搬迁后不得擅自返迁。

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不得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移民安置中常遇的名称解释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城乡防洪标准

53、等级的确定和规模划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下表确定。

工程等别

工程

规模

水库总

库 容

(亿m3)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重要性

保护

农田

(万亩)

治涝

面积

(万亩)

灌溉

面积

(万亩)

供水对 象重要性

装机

容量

(kw)

(1)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

(2)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120-25

中型

1.0-0.10

中等

100-30

60-15

50-5

中等

25-5

(1)

0.1-0.01

一般

30-5

15-3

5-0.5

一般

5-1

(2)

0.01-0.001

 

5

3

0.5

 

1

     54、防洪标准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城市根据其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

重要性

非农业人口(万人)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特别重要的城市

≥150

≥200

重要城市

150-50

200-100

中等城市

50-20

100-50

一般城市

≤20

50-20

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

防护区人口(万人)

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150

≥300

100-50

150-50

300-100

50-30

50-20

100-30

30-20

≤20

≤30

20-10

(二)水库特征水位及相应库容

                               

55、死水位和死库容:水库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到最低的水位称为死水位,该水位以下的库容即死库容。除特殊情况外,死库容不参与径流调节,即不能动用这部分水库的水量。

56、正常蓄水位和兴利库容:水库正常运用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

兴利要求,在设计枯水年(或枯水段)开始供水时应蓄到的水位,称为正常蓄水位,又称设计兴利水位。该水位与死水位间的库容即兴利库容。正常蓄水位到死水位间的水库深度称为消落深度或工作深度。

57、防洪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称为防洪限制水位。可根据洪水特性和防洪要求,对汛期不同时期分段拟定。

58、防洪高水位和防洪库容:水库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为控制下泄流量而拦蓄洪水,这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防洪高水位。该水位与防洪限制水位间的库容称为防洪库容。当防洪限制水位低于正常蓄水位时,防洪库容与兴利库容的部分库容是重叠的,可减小专用防洪库容,重叠部分称共用库容或重叠库容,在汛期是防洪库容的一部分,而在汛后则为兴利库容的一部分。

59、设计洪水位和拦洪库容:水库遇设计洪水,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该水位与防洪限制水位间的库容称为拦洪库容。

60、校核洪水位和调洪库容:水库遇校核洪水,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校核洪水位。该水位与防洪限制水位间的库容称为调洪库容。

61、总库容和有效库容: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全部库容称总库容。校核洪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有效库容。

(三)移民安置所涉及的主要专用名称

62、水利水电工程,指为了控制、调节和利用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兴建的各类工程。通常将以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发电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工程,称为水电工程,将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工程,称为水利工程。

6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具体划分如下:

工程类别

分类标准

大型

中型

水库工程

以库容划分

1亿m3以上

1亿m3-1000m3

水电工程

以装机容量划分

25kw以上

25kw-5kw

防洪工程

以保护农田面积划分

100万亩以上

100万亩-30万亩

治涝工程

以治涝面积划分

60万亩以上

60万亩-15万亩

灌溉工程

以灌溉面积划分

50万亩以上

50万亩-5万亩

综合利用工程

 

只要达到上述之一

只要达到上述之一

64、水库淹没处理主要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综合分析后确定。详见表1-1

1-1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水利与水电规范同)

淹没对象

洪水标准(频率,%)

重现期()

耕地、园地

50—20

25

林地、草地

正常蓄水位

——

农村居民点、集镇

 

 

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105

1020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52

20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21

50100

说明:上表中未列的铁路、公路、输变电、电信、水利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65、水库淹没区。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的安全超高、水库设计洪水回水线、风浪及冰塞雍水和船行波影响的外包范围来确定。水库淹没区由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称为经常淹没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雍水等临时淹没的区域称为临时淹没区。

66、影响区。水库影响区是指由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内涝、水库渗漏等地质灾害区和因减水造成的影响区域(引水式水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影响地段),以及当地居民因之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地段、孤岛等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

67、建设征地,指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支付补偿补助费用的全过程。

68、淹没补偿费(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国务院令471号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湖南省移民条例》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称淹没补偿费。淹没补偿费是由调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69、移民安置,广义的移民指迁移到非原居住地居住的居民。水工程移民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搬迁或安置的居民。移民安置是指在移民搬迁或安置中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其在安置区生存、发展的全过程。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70、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和经济收入来源,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71、生产安置随迁人口,指房屋未受到影响但生产资料被征收,不能就近进行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

72、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用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情况等分析确定。

73、规划设计基准年,水利规范是指征地实物调查的年份;水电规范是指发布停建通告的时间。

74、规划设计水平年,对库区移民,指水库下闸蓄水当年。对于分期蓄水的水库,应以分期蓄水的年份,分别作为规划的设计水平年。枢纽工程坝区移民和其他水利工程移民规划的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征收(用)土地的当年。

75、移民安置规划目标,指移民安置后在规划设计水平年能够达到的总体水平。安置规划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包括人均年收入、人均粮食占有量等,社会发展目标包括安置区的社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

76、移民安置标准,指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指标有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