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 分值 |
考核标准 |
责任单位 |
得 分 |
一、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20分) |
1、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
6分 |
局党组专题研究局机关和全省移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湖南移民网发布信息,计6分。未研究的,扣6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
办公室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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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 |
5分 |
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湖南移民网发布,计5分。未制定的,扣5分;未发布的,扣1分;不是正式文件的,扣2分。 |
法规处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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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送依法行政信息 |
4分 |
向考核机关报送10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计2分;报送的信息被采纳5条以上,计2分。每少报送1条信息的,扣0.2分;每少采纳1条信息的,扣0.4分。 |
法规处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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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学习 |
5分 |
组织局党组中心组会前学法1次以上并通过湖南移民网发布信息,计5分。未学习的,扣5分;未发布信息的,扣1分。 |
法规处 机关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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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0分) |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
4分 |
制定规范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专门文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决策机制、听证事项标准、听证会程序等内容并通过湖南移民网发布,计4分。未制定的,扣4分;未发布的,扣1分。 |
法规处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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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
6分 |
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并通过湖南移民网、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计6分。未举行或未发布公告、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的,扣6分;未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扣2分。 |
安置处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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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 |
2分 |
重大行政决策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计2分。未审查的,扣2分。 |
相关处室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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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
8分 |
(1) 按要求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计5分。未报送送审稿的,扣5分;逾期报送送审稿的,扣2分;不配合立法调研或集中修改的,扣3分。 (2) 对立法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计3分。未及时反馈意见的,每次扣1分。 |
相关处室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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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分) |
1、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安排 |
10分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和省局贯彻《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实施方案,计10分。未落实到位的,酌情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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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
10分 |
(1) 制定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并通过湖南移民网发布,计3分。未制定的,扣3分;未发布的,扣1分。 (2) 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计4分。不依法受理或办理的,每件各扣1分。 (3) 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计3分。未执行或统计迟延、统计不准确的,扣3分。 |
法规处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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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分) |
1、修订和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
15分 |
(1)2013年10月底前对存在问题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计5分 。未修订的,酌情扣1-5分。 (2) 通过案卷反映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公正,计10分。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程序、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处罚文书等方面存在问题或未提供案卷的,酌情扣1-10分。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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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
5分 |
2013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计5分。未按要求报送的,酌情扣1-5分。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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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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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三统一”制度 |
15分 |
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有效期、申请审查等制度,计15分。未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每件扣1分;报送“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规的,每件扣1分;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每件扣0.5分;不配合审查的,每件扣0.5分。 |
相关处室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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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成规章清理任务 |
5分 |
按要求完成政府规章清理任务,计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酌情扣1-5分。 |
相关处室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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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加分和 扣分 |
特别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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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或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全省或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酌情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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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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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1件规范性文件违法、1次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执法行为被撤销的,酌情扣1-3分。 2、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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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特别加分由法规处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中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法制办确认;特别扣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确认,或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省法制办确认。
2、第一至第五项中的扣分,以扣完相关项目分值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