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移发〔2012〕11号
HNPR—2012—66003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情况及时预警,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发〔2010〕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7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小型水库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科学评估;
(三)坚持预防为主;
(四)突出农村移民安置重点,兼顾其他;
(五)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 移民安置风险控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报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章 评估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评估范围
大中型水库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内关系广大移民切身利益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以及法律规定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及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建设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
(二)合理性评估。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是否兼顾了大多数移民的利益;移民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大多数移民和安置区居民意愿,是否与库区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所涉及的利益调节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
(三)可行性评估。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规定;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周密完善、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事件、非正常上访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评估方法及报告编制
第八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方法采用“问、访、谈、查、论”等形式。
(一)问卷调查。评估单位设计问卷调查表,发放给移民、安置区居民及库区安置区基层干部填写,收集整理后作为评估依据。
(二)入户走访。评估工作人员到移民户和规划安置区居民户收集意见,了解情况,为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召开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代表座谈会、村组干部座谈会、地方政府座谈会、有关单位座谈会,通过座谈,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建议,为评估提供依据。
(四)查阅文件和资料。查阅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省政府下达的“禁建通告”、实物调查细则、县级政府发布的实物调查告示、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确认文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查阅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收集各级政府、项目业主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的责任落实情况。
(五)分析论证。评估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包括环境容量分析、移民和安置区居民意愿、民风民俗、生活习惯等);评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物价水平采用是否合理、主要补偿补助项目单价的编制方法和补偿项目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评估成果初步形成后,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分析预测工程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和论证该工程社会维稳预案。
第九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成果分为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登记表两种。其中规划搬迁人口≥500人或生产安置人数≥1000人的须编制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其他须填报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登记表。
第十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编制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负面影响作出预测,并视评估具体情况,提出项目实施或部分实施、择机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概述、评估依据与原则、评估范围和内容、评估方法、存在的主要风险、对策与控制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结论等内容。
第四章 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第十二条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风险评估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对该项目同意实施或部分实施、择机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意见。
(一)移民安置风险评估专题报告,应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登记表,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成果是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未进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应评估而不评估、评估走过场、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或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不按评估决定执行、防范化解措施不力,造成或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