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
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3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评估工作范围为有后期扶持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涉及的对象包括大中型水库现状农村移民、非农业户口移民、淹地不淹房人口、小型水库移民和原居村民,重点是大中型水库现状农村移民。
第四条 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评估的原则。严格执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监测评估内容、对象、程序、效果等进行检查、对比、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估的原则。应客观真实反映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与计划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科学、公正评估项目效益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提出科学、准确、合理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三)坚持独立性原则。监测评估单位应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开展监测评估工作,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作出独立的判断和真实结论。
(四)坚持统一标准评估的原则。监测评估的项目应与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项目基本保持一致,采用统一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指标体系综合评价。
(五)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评估的原则。在全面了解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评价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资金管理、项目扶持实施情况、后期扶持政策的保障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五条 监测评估工作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由省市两级负责组织实施。省移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内监测评估工作实施与监督管理;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监测评估工作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监测评估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系统评估。
第七条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情况及项目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扶助基金及其他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的检查、监督及审计情况等。
第九条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包括:移民群众收入水平变化情况、生产生活条件变化情况,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情况。
第三章 监测评估实施管理
第十条 监测评估工作由省市两级负责组织实施。省移民局负责全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万人(含1万人)以上县市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以及本行政区内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万人以下县市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监测评估单位应根据《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纲要》(发改农经〔2011〕1033号)以县市为基本单元制定监测评估工作大纲,编制监测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工作任务应由具有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乙级(含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承担,并具有类似工作业绩和相关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签订监测评估合同。监测评估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一)监测评估合同估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监测评估单位;
(二)监测评估合同估价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监测评估单位。
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单位应根据监测评估工作大纲深度要求,选派满足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人员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并按现状农村移民总户数的5-10%抽取移民户,开展样本户调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年度监测评估报告,于当年12月底交委托单位审查验收,验收后提交8份监测评估报告和监测评估工作大纲(含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省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于次年3 月底前完成全省监测评估总结报告(含电子文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于次年1 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测评估总结报告(含电子文档)上报省移民局。
第十六条 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测评估单位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召开移民群众座谈会,协助监测评估单位选择移民样本调查户,提供监测评估所需的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年报、移民规划实施情况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工作经费来源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规划投资,规划资金包括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现有政府性资金等;另一部分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工作经费安排原则上按国家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基数进行分配,适当考虑省内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不平衡、边远山区、片区扶贫开发等因素而进行调整,以便监测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监测评估工作经费属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组织实施的专项补助经费,采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监测评估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日常性开支,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五章 监测评估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测评估单位与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或采取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监测评估工作业务。
已签定监测评估合同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分包或以个人名义从事监测评估工作业务。
第二十二条 监测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有权适时中止监测评估合同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监测评估单位承担,不再承担监测评估工作任务。
(一)监测评估单位与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监测评估单位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的;
(三)监测评估单位转让、分包或个人从事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的;
(四)监测评估指标有虚假或未客观、公正、真实评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
(五)未按监测评估工作纲要的深度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监测评估工作任务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监测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监测评估报告中反映年度项目计划与审批的规划不相衔接,调整后未按原程序报批的;
(二)监测评估报告中反映未按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变更后未按原程序报批的;
(三)监测评估报告中反映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未按程序报批或擅自拆分项目投资规模的;
(四)监测评估报告中反映截留、挪用或违规使用移民后扶资金而未及时整改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