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我局委托,2016年1月29日至30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长沙组织召开了《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查会议,并形成了《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印发,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查意见(水电规库〔2016〕54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审查意见
(水电规库〔2016〕54号)
2016年1月29日至30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在长沙主持召开了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怀化市人民政府及移民局、洪江市人民政府及移民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及移民局、芷江县人民政府及移民局、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代表。
托口水电站坝址位于沅水上游、湖南省洪江市托口镇下游3.5km处,是沅水干流的第5个梯级电站。电站正常蓄水位250m,装机容量830MW。水库淹没涉及湖南省的洪江市、会同县、芷江县和贵州省的天柱县。2006年9月,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通过审查;2008年4月,电站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建设;2014月2月,电站实现初期下闸蓄水(初期蓄水位233m),移民搬迁工作于2014年初基本完成。
自2006年底,为了做好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受省移民局委托,中南院启动并开展了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由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处于新老移民政策交替期,实施阶段增加了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分解、公示、复核和移民意愿征求及方案复核调整等工作,且需开展和协调的内容也较多,为指导移民安置实施工作,2012年4月,中南院编制提出了《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以下简称《实施规划报告》),同年7月通过了省移民局组织的审查。由于《实施规划报告》中还留有部分问题需结合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一步协调处理,且在移民安置实施中,部分移民安置项目发生了设计变更。为了完善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配合托口水电站工程概算调整,2015年10月,受省移民局委托,中南院承担了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补充报告编制工作,并于2016年1月编制提出了《湖南沅水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送审稿)》。
会议听取了中南院关于报告编制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形成了初审意见。会后,在省移民局、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调下,中南院对报告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2016年4月提出了《湖南沅水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送核稿)》(以下简称《实施补充报告(送核稿)》)。
2016年4月14日至15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省移民局在长沙主持召开了《实施补充报告(送核稿)》审查核定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怀化市移民局、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中南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代表。会后,中南院对报告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5月初提出了《湖南沅水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充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实施补充报告》)。2016年5月4日至5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省移民局、项目法人共同对中南院编制的《实施补充报告》进行了最终核定。
审议认为,《实施补充报告》的编制贯彻执行了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移民法规政策,编制内容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并落实了省移民局多次协调的相关会议纪要要求,原则同意该《实施补充报告》,经提交省移民局审批后可作为编制托口水电站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的基本依据。主要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设征地范围和实物指标
(一)实施规划补充阶段,结合水库淹没及库区地质影响情况,对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进行了复核,并提出了《托口水电站蓄水新增水库影响区界定专题报告》,根据复核成果确定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是合适的。
经复核,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水库淹没区范围未发生变化;水库影响处理区共49处,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新增影响处理区21处。
(二)实施规划补充阶段,设计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对施工布置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汽车轮渡码头布置调整、业主营地后山坡滑坡治理、施工总布置调整等,报告采用调整后的枢纽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是合适的。厂房副坝弃渣场范围扩大的地块A5位于水库永久淹没范围内,本次枢纽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不再计列。
经复核,纳入《实施补充报告》处理的枢纽工程建设区用地面积为9494.63亩(其中永久用地8950.66亩,临时用地543.97亩),较《实施规划报告》增加772.53亩(其中永久用地增加1751.29亩,临时用地减少978.76亩)。
(三)在2012年《实施规划报告》已确定的主要实物指标成果基础上,考虑到电站实际蓄水时间较《实施规划报告》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延后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变化等原因,人口、房屋等实物指标有所变化,中南院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对于变化的实物指标进行了复核。鉴于实物指标复核工作较为复杂,经协调,有关各方共同认可了根据补充复核资料形成的实物指标补充成果,以此成果作为《实施补充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合适的。
托口水电站实施补充规划湖南部分建设征地实物指标为:搬迁人口36177人,房屋总面积161.00万m2,土地总面积66497.49亩,四级公路29.0km,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313.57km,通信及广播光电缆671.21km,企业单位21家等。
二、移民安置任务
《实施补充报告》按照湘移函〔2015〕273号,并考虑与贵州库区协调一致的原则,拟定的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为2013年,枢纽工程建设区仍维持规划水平年为2011年是合适的。
经省移民局协调各有关方面,规划设计水平年移民生产安置人口为19022人,搬迁人口为36177人。
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生产安置人口增加678人,搬迁人口增加1037人,房屋增加2.42万m2,土地面积增加690.21亩,专业项目数量未变化等。
三、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一)生产安置采用有土安置结合实物补偿安置和自谋职业结合实物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符合《实施规划报告》,并已基本落实,是符合库区实际的。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经规划对接,生产安置人口19022人中,通过有土安置结合实物补偿安置18828人,通过自谋职业结合实物补偿安置194人。
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通过有土安置结合实物补偿安置增加678人,增加相应生产项目开发规模包括开发果园增加642.8亩、实物补偿增加164.7亩;通过自谋职业结合实物补偿安置人数未变化。
(二)根据省移民局协调意见以及规划调整对接情况提出的移民搬迁安置规划是基本合适的,各集中安置点用地、用水、用电等建设标准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为加快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居民点按照2010年底前确认的人口规模先行开展了施工图设计并进行了施工,而后由于移民安置意愿发生变化,2011年地方政府复核确认的移民安置方案中部分原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变更为选择分散安置,导致部分集中居民点移民搬迁规模较设计规模有所调整。2012年审定《实施规划报告》时,确定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费暂以施工图设计预算成果为基础进行计列。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结合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实际情况,经省移民局协调有关方面,移民集中居民点建设方案虽基本维持了《实施规划报告》审定方案,但也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对居民点工程建设规划变更情况做了相应的补充调整,并对于原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变更为选择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费用处理问题,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托口电站移民安置补充规划及投资概算调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湘移函〔2015〕273号)要求进行了处理。《实施补充报告》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调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实际情况。
经规划调整对接,湖南部分规划水平年搬迁安置总人口为36177人,规划后靠集中安置5252人,较《实施规划报告》增加145人;后靠分散安置16016人,较《实施规划报告》增加892人;进集镇安置12938人,投亲靠友安置1971人,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三)在《实施规划报告》共规划29个集中居民点,其中集中居民点迁建设计采用2012年前省移民局组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成果为基础。本次《实施补充报告》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增加凉亭坳集中居民点1个安置31人,庵堂背居民点人口规模调整为158人、增加了98人,马颈丘居民点人口规模调整为146人、增加了16人,其他居民点规划迁建人口规模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调整后的各集中居民点规模符合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相关基础设施变化工程量认定符合《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湘移阅〔2013〕1号)的要求。
(四)按照变化后的枢纽工程建设区临时用地面积拟定的复垦设计方案基本可行。经复核,规划复垦耕地44.86亩、园地241.97亩。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耕地复垦面积减少144.73亩,园地减少553.86亩。
(五)《实施补充报告》采用的移民安置生产生活水平预测分析方法、内容是合适的,经预测,移民安置实施后,生产生活水平可达到预期规划目标。
四、集镇迁建规划设计
(一)根据省移民局协调意见以及规划对接情况,提出的集镇迁建处理规划是基本合适的。经规划对接,《实施补充报告》采用的各迁建集镇人口和用地规模,用水、用电等建设标准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为加快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集镇迁建按照2010年底前确认的人口规模先行开展了施工图设计并进行了施工,而后由于移民安置意愿发生变化,2011年地方政府复核确认的移民安置方案中部分原选择集镇安置的移民变更为选择分散安置,导致部分集镇移民搬迁规模较设计规模有所调整。2012年审定《实施规划报告》时,确定集镇基础设施费暂以施工图设计预算成果为基础进行计列。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结合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实际情况,经省移民局协调有关方面,迁建集镇建设方案基本维持《实施规划报告》审定方案,但也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对集镇工程建设规划变更情况做了必要的梳理与补充确认,并对于原选择进集镇安置的移民变更为选择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费用处理问题,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托口电站移民安置补充规划及投资概算调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湘移函〔2015〕273号)要求进行了处理。《实施补充报告》对集镇迁建处理规划的调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实际情况。
(二)《实施规划报告》共规划复建6个集镇,集镇迁建规划设计采用2012年前省移民局组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成果为基础。本次《实施补充报告》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各集镇迁建人口、用地规模均未调整,相关基础设施变化工程量认定符合《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湘移阅〔2013〕1号)的要求。
五、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一)交通工程
1.交通工程补充规划
交通工程补充规划方案调整基本合理,依据充分。
(1)等级公路及桥梁
补充规划方案等级公路与《实施规划报告》相同。湖南库区共计恢复等级公路4条段27.702km,均为四级公路,其中洪江市共计恢复等级公路2条段6.02km;会同县复建等级公路朗江至漠滨公路1条段19.492km;芷江县恢复等级公路碧涌至大垅公路1条段2.19km。
根据审定的《实施规划报告》,湖南库区共计恢复大中桥梁1392.39m/13座,其中复建172.33m/2座,新建1220.06m/11座。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湖南库区恢复大中桥梁1062.61m/8座,其中复建172.33m/2座,新建890.28m/6座。洪江市恢复大中桥梁578.91m/3座,其中复建172.33m/2座,新建406.58m/1座(渠水大桥);会同县恢复新建大中桥梁483.7m/5座。湖南库区恢复大中桥梁比《实施规划报告》减少桥梁329.78m/5座。
(2)等外公路及桥梁
根据审定的《实施规划报告》,湖南库区规划恢复等外道路59条段218.961km,其中汽车便道16条段76.249km,机耕道43条段142.712km。湖南库区规划恢复恢复桥梁1865.13m/20座。其中汽车便道桥梁723.55m/7座;机耕道桥梁1141.58m/13座。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湖南库区共计规划恢复等外道路63条段226.66km,其中汽车便道17条段82.123km;机耕道46条段144.537km。比《实施规划报告》新增等外道路汽车便道5.874km,新增机耕道1.827km。洪江市规划恢复等外道路20条段94.625km,其中汽车便道11条段51.175km;机耕道9条段43.45km。会同县恢复乡村道路27条段84.44km,其中汽车便道6条段30.948m,机耕道21条段53.492km。芷江县恢复乡村道路16条段47.595km,均为机耕道。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湖南库区规划恢复等外道路桥梁1824.29m/19座,其中汽车便道桥梁723.55m/7座,机耕道桥梁1100.74m/12座。比《实施规划报告》减少机耕道桥梁40.84m/1座,为取消的会同县白泥田至洞口冲乡村道的洞头冲桥。
(3)人行道及桥梁
根据审定的《实施规划报告》,湖南库区需恢复人行便道47条段75.9km,需恢复人行道桥梁1288m/17座。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湖南库区需恢复人行便道47条段76.898km,需恢复人行道桥梁1683m/22座,比《实施规划报告》新增人行道桥梁395m/5座。新增人行道0.998km。其中洪江市需恢复人行便道20条段24.8km,需恢复人行道桥梁695.0m/8座;会同县恢复人行道12条段19.9km,人行桥602m/8座;芷江县库区恢复人行道15条段32.198km,恢复人行道桥梁386.0m/6座。
(4)码头、渡口渡船
根据审定的《实施规划报告》湖南库区需恢复生活码头239处,渡口47对,规划渡船44只,生产用船9只。
根据湘移阅〔2014〕1号要求,目前正在进行相关复核,《实施补充报告》暂按《实施规划报告》中的相应费用计列。
(5)汽车渡口
实施规划补充阶段,湖南库区规划汽车渡口1对,与《实施规划报告》相同。施工图设计新增汽车渡口连接道两段共计0.7km。
受水库蓄水滑坡塌岸影响,芙蓉溪至罗岩乡村道K10+560.00m~K10+872.694m段、罗岩至碧河小学乡村道K1+763.982m~K1+875.752m和K2+227.212m~K2+339.849m段、石榴溪至大垅集镇乡村道K1+240.00m~K1+360.00m段共四段公路的初步设计方案基本合适。
2.交通工程补充设计
《实施规划报告》中的交通工程设计采用2012年前省移民局组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成果为基础。本次《实施补充报告》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交通工程变化工程量认定符合《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湘移阅〔2013〕1号)的要求。
(二)水利工程
1.工程规划
(1)芙蓉溪、牛塘坡居民点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芙蓉溪、牛塘坡居民点供水工程规设计供水规模为146.4m3/d,工程由取水口、供水管及水厂三部分组成,供水水源为大匣水库。
(2)王家坳、新田村居民点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王家坳、新田村居民点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189.3m3/d,工程由输水管道及高位水池组成,采用从托口镇水厂引水的方式。
(3)托口镇新址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托口镇新址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2000m3/d,采用从渠水提水的方案,并利用吊马洞山泉水作为补充水源,主要建筑物有临时泵船、取水头部、输水管、水厂。
(4)长头冲居民点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长头冲居民点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70m3/d,规划在黄泥溪取水,主要建筑物有拦水坝、输水管线和新建水厂。
(5)马颈丘、庵堂背、凉亭坳居民点联片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马颈丘、庵堂背、凉亭坳居民点联片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55m3/d,规划在漠滨乡新址供水工程输水管道上取水,主要由输水管线和水厂两部分组成。
(6)漠滨乡新址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漠滨乡新址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1130m3/d,采用从红坡溪引水的方案,主要建筑物有拦水坝、输水管、水厂。
(7)朗江镇新址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朗江镇新址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970m3/d,采用从蛤蟆塘水库引水的方案,主要建筑物有拦水坝、输水管、水厂。
(8)东城村新址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东城村新址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420m3/d,采用从树炳溪引水的方案,主要建筑物有拦水坝、输水管和水厂。
(9)马颈界居民点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马颈界居民点供水工程规划从茂山水库取水。
(10)白毛寨居民点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白毛寨居民点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50m3/d,采用从托口水库提水的方案,主要建筑物有取水泵船、输水管和水厂。
(11)大垅乡新址供水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大垅乡新址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为490m3/d,采用从小塘溪引水的方案,主要建筑物有拦水坝、输水管、水厂。
2.水利工程补充设计
《实施规划报告》中的水利工程设计采用2012年前省移民局组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成果为基础。本次《实施补充报告》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水利工程变化工程量认定符合《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湘移阅〔2013〕1号)的要求。
(三)电力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复建35kV、10kV电力线路,长度分别为22.6km,269.7km,复建变压器1605KVA/24台,35kV出线间隔1个,10kV出线间隔2个,复建托口变35kV变电站1座,搬迁10kV开闭所1个,110kV电力线路及其余等电力设施采用补偿处理方式;实施规划补充阶段,电力设施规划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四)通信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复建中国移动、联通光缆线路分别为19.3km、19.1km,移动、联通搬迁基站3座,其余采用补偿处理方式。实施规划补充阶段,电信设施规划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五)广播电视工程
《实施规划报告》中,复建电机房及网9处,光站22个,线路331.3km,实施规划补充阶段,广电设施规划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六)企事业单位
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实施补充报告》反映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及处理方式未发生调整,但经省移民局协调,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托口水电站漠滨金矿补偿资金的函》(湘移函〔2014〕129号)和“怀化市委常委办公会会议纪要〔2011〕第41号”,对漠滨金矿补偿费用增列400.92万元。
将调整后的企事业单位处理设计方案纳入《实施补充报告》是基本合适的。
(七)其他专业项目
1.由于电站建设对十里村1500亩灌溉水田的水源产生影响,且复建的供水设施尚未能正常运行,为确保十里村正常农业生产不受影响,经项目业主、综合设计、综合监理及地方政府四方协商,在永久措施完成前,采用设置临时灌溉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行的处理方式是合适的。
2.根据湘移阅〔2013〕1号要求,将停建房屋宅基地补助处理方案纳入《实施补充报告》是基本合适的。
3.根据湘移阅〔2013〕1号要求,有关方面共同对实施补充规划阶段对原居民受影响基础设施情况进行了复核,将经复核后的原居民受影响基础设施处理设计方案纳入《实施补充报告》是基本合适的。
4.纪念亭、宗教场所等其他专项设施处理规模及方案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实施补充报告》未做调整。
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一)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设计原则、目标和标准基本合适。以《托口水电站湖南库区集镇新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湘移函〔2012〕154号)、《沅水托口水电站洪江市库区托口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变更设计报告》(湘移函〔2014〕186号)及有关的环保水保设计成果为基础进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是合适的。
(二)洪江市托口镇、会同县朗江镇、漠滨乡集镇、东城村集镇和芷江县大垅乡集镇生活污水均采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与原审批成果一致。托口镇新址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集镇新址弃渣场南侧山丘,污水处理总规模为1600m3/d,一期(2012年)建设规模1300m3/d;朗江镇新址污水处理工程位于朗江集镇新址东北角的渠水左岸阶地上,污水处理总规模为400m3/d,一期(2012年)建设规模300m3/d;漠滨乡新址污水处理工程位于原漠滨小学东侧的沿河风光带内,处理总规模为600m3/d,一期(2012年)建设规模500m3/d;东城村集镇新址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集镇新址T16台地南侧,污水处理总规模为200m3/d,一期(2012年)建设规模150m3/d;大垅乡新址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集镇新址西侧弃渣场,污水处理总规模为200m3/d,一期(2012年)建设规模150m3/d。分散安置人口生活污水采用沼气池处理。
(三)洪江市托口镇垃圾填埋场原址位于托口镇芦山溪,设计平均日处理规模为22t/d;由于工程征地难度大,同时合并建设便于统一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实施阶段考虑与黔城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合并建设,在托口镇增加2座垃圾中转站,转运垃圾能力为22t/d;黔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二期工程在一期的基础上延长防渗、导排区域,形成二期填埋区,二期填埋区库容25.8万m3。工程变更方案已于2014年10月由www.57365批复(湘移函〔2014〕186号)。
(四)会同县朗江镇、漠滨乡集镇和东城村集镇三个集镇合并新建朗江生活垃圾填埋场,朗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位于朗江镇彭冲村附近的旱田冲上游,填埋场有效库容11.2万m3。大垅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位于大垅乡凉亭坳,填埋场有效库容2.8万m3。处理方案与《实施规划报告》一致。
(五)《实施规划报告》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采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成果为基础。本次《实施补充报告》与《实施规划报告》相比,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变化工程量认定符合《托口水电站湖南库区集镇新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湘移函〔2012〕154号)、《沅水托口水电站洪江市库区托口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变更设计报告》(湘移函〔2014〕186号),以及《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湘移阅〔2013〕1号)的要求。
七、关于补偿费用概算
(一)《实施补充报告》概算以2012年省移民局审批的《实施规划报告》为基础,并考虑按照省移民局对《实施规划报告》审批之后的移民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和其他有关事项协调处理意见进行编制是基本合适的。
(二)根据复核确定的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和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以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院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物指标为基础,确定的补偿费用概算实物量是基本合适的。
(三)概算费用项目构成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和湖南省的协调处理意见。
(四)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分析确定价格水平的方法是基本合适的。其中补偿补助类项目价格水平结合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省级政策文件规定确定;移民工程类项目价格水平按原《实施规划报告》审定的单项工程设计价格水平拟定,对于原采用的编制期价格水平与项目开工年份不一致,且开工年份晚于编制期一年及以上的,按照统筹考虑价差的办法进行调整;对于未实施项目概算按编制期物价水平进行编制。
(五)在审定的《实施规划报告》所确定的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湘府函〔2008〕55号对房屋补偿单价进行了调整;并经省移民局协调对葡萄园的葡萄架设施进行了补充测算,对房屋装修补助费计费方式进行了调整。上述变化后的补偿补助单价符合湖南省的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和省移民局的协调意见,调整后的补偿补助标准基本可行。
根据复核后的概算实物量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的农村、集镇、专业项目补偿补助类项目概算增加费用成果是合适的。
(六)移民工程设计概算
移民工程设计概算采用原审定概算的编制规定、取费标准及相关定额编制是基本合适的。
2016年4月,省移民局组织地方政府、综合监理、综合设代、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湘移阅〔2013〕1号)的协调意见,对实施过程中移民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核,并在《实施规划报告》基础上,协调提出了需纳入移民工程调整概算增加的费用总额度,目前可暂按复核后的19559.87万元纳入调整概算。
(七)独立费用
1.根据规程规范,并考虑托口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及各方协调意见,对独立费用的调整考虑分阶段计列是合适的。即,对于可研阶段核准时的独立费部分不再进行调整;对于实施规划新增费用的独立费用(特殊处理费用不作为独立费计费基数)按照现行规范执行。实施规划新增费用各项独立费用费率分别为: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为1%、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费率为1%、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费费率为4%、技术培训费费率为0.5%、移民综合监理费费率为1%、独立评估费费率为0、咨询服务费费率为0.5%、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费率为0.1%、综合设计费费率为1.5%、按照《实施规划报告》计列科研费380万元。
2.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缴纳情况计列本次建设征地调整范围内的有关税费是合适的。
(八)基本预备费
按照原可研报告计费办法确定基本预备费计费基数项目是基本合适的,特殊处理项目不计取基本预备费。
根据规程规范,并考虑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际情况,对已设计且已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基本预备费率取1.5%,其他项目基本预备费率取5%(包含经项目法人、省移民局和设计院协调同意的重复规划设计费)。
(九)特殊处理费用
在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反映和省移民局组织梳理提出部分非常规的项目需要特殊处理。经省移民局、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院的共同协调,按照湘移函〔2015〕273号计列防洪度汛费、初期蓄水应急费、等外道路投资分摊补助费、施工区协议差值费、集中变分散安置移民补偿补助费、减水河段补充处理费是基本合适的。
(十)发电前实物补偿费用
根据可研阶段确定的处理原则,并结合实施阶段搬迁安置进度和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湘移函〔2015〕273号协调精神,复核计列的发电前实物补偿费用是基本合适的。
经核定,托口水电站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为489940.77万元。其中农村部分补偿费用145284.66万元,集镇部分补偿费用85652.90万元,专业项目处理费用91586.27万元,库底清理费用2367.25万元,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费用7063.72万元,独立费用102860.24万元;基本预备费19425.34万元,移民工程项目价差费 1465.17万元,特殊处理费用22718.22万元,发电前实物补偿费用11517.00万元。
补偿总费用较原可研阶段核准投资增加267184.91万元,较《实施规划报告》费用增加84611.73万元。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丨 湖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丨 湖南水库移民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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