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移发〔
各处室(中心):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局制定了《省移民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规范我局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决定在全局机关及二级机构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我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方案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局包括:局机关及培训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及培训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副处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包括: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二)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l7年8月9日至8月15日)
召开局务会议审定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召开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各处室(中心)负责将本方案和局务会议、局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到每一个清理对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0731—8545117)、举报信箱(局家属楼与车队通道处)和电子邮箱(1352765507@qq.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16日至9月25日)
各处室(中心)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由局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填报和报送)。局领导个人报告材料交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后由其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局专项整治办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局领导和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自查自纠。机关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按权限查处或配合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局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局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按权限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报送上级纪检部门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局专项整治办对各处室(中心)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局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处室(中心)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局党组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局统筹、专项整治办负总责、各处室(中心)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党组织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作用。局党组(党支部)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机关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
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处室(中心)要按照局务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定本部门专项整治专门联络人员搞好沟通协调。局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等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培训中心、服务中心要协助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局专项整治办要配合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整治办报告。
附件:1.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局务会议研究,成立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一、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局专项整治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局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新连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其新 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
三、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文件起草、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情况报告(通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日常工作。
四、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其新
办公室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钱本章
工作人员:办公室副调研员刘建辉
机关纪委主任科员刘克军
附件2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